停止侵害的判令与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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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停止侵害的适用情形
只要侵权行为成立,法院通常会判决停止侵害。

三、停止侵害的期限

1. 一般规则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2. 例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四、停止侵害的具体内容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五、客户名单的特殊期限
对于经营信息特别是客户名单,因不存在因技术进步而使相关公众合法自然知悉的情况,法院可酌情限定停止侵权的期限(如一年)。北京一中院在某案中参照竞业限制期限,酌定停止使用客户信息的期限为一年。

六、权利人的期限选择
如果权利人仅诉请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侵权,法院一般尊重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七、执行问题
判决生效后,如侵权人不履行停止侵害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持续不履行的,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停止侵害的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便于法院判决和后续执行。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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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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