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有何要求,是否包括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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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本罪的主观故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获取、披露、使用等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法律的规定;其三,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这里的”应知”属于推定知道,不要求行为人实际知道,但要求行为人具有知道的义务和能力,且未履行该义务。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告知等方式强化其保密意识,明确告知其保密义务和法律后果,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商业秘密泄露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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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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