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负责运营管理及指导工作的,属于主犯;仅负责部分技术工作、起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哈尔滨某电力设备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给权利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张泽生律师可提供量刑辩护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负责运营管理及指导工作的,属于主犯;仅负责部分技术工作、起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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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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