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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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保护的法益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秩序;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秩序。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包括身份认证信息、普通数据等;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即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等;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盗窃、欺诈、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第四,犯罪成立条件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经济损失等;而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

张泽生律师提醒,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两罪,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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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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