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江苏高院对程序认错,也能纠错
镇江有个冯俊华。十四年前的旧账,至今没醒。
她给邻居担保,在借条上签了字。她说,签字时,金额是空的。邻居借了钱,不还。债主告上法庭,借条上写着九十万。其中三张六十五万的借条,担保人签名,经鉴定,不是她。可那张九十万的,她认。
法院判了。她还不上,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了八个月。牢,坐完了。
可故事没完。后来再审,那张要她连带还款的民事判决,被撤销了。理由是,她担责的依据不足。民事的债,没了。
按说,债没了,罪也该没了。拒执罪,前提是“有执行义务”。义务的前提,是那张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决被撤,义务消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可法院不这么看。镇江中院驳回她的申诉,说:民事判决虽撤,但她“逃避义务、抗拒执行的行为性质”不变,刑事责任不受影响。江苏省检也驳回。直到今年七月,江苏高院才受理她的申诉,立案审查。
我做律师的,读到这儿,后背发凉。一个罪,建立在一张后来被证明判错的判决上。判决错了,无罪;可建立在错判之上的那个刑,却“不受影响”。这是把程序,当成了铁。
更凉的是那张空白借条。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会在金额空白的纸上签字?一审法院说,不可能。可她说是真的。司法鉴定证了三张假签,却没能否掉那张九十万。九十万,就落在一个“理应对金额审查”的推定上。
小人物的冤,往往冤在这“理应”二字。你理应看清,你理应审查,你理应知道。可你没看清,没审查,不知道。于是理应,变成了必须。必须还,必须被执行,必须坐牢。
十四年。她从担保人,变成被执行人,变成罪犯,再变成申诉人。身份换了四回,冤屈没换。
鲁迅写过一个意思:楼下一个男人病死,隔壁一个女人哭,无关的人照样喝茶。冯俊华的十四年,大概就是那杯凉茶里,一丝别人尝不出的苦。
江苏高院立案了。但愿这一回,程序能认错,也能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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