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由于职务特殊,掌握的商业秘密较多,侵犯商业秘密时责任也更为严重。
一、高管的特殊地位
接触范围广
高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核心技术信息和重要经营信息。
决策权限大
高管可能参与商业秘密的研发和使用决策。
保密义务重
高管的保密义务通常更为严格。
二、高管侵权的情形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
竞业竞争
离职后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任职,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内外勾结
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三、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停止使用、披露商业秘密。
赔偿损失
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连带责任
如果与用人单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四、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管责任
高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竞业限制的特殊适用
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管的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对高管实施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高管也应自觉遵守保密义务,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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