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
一、”具有商业价值”的含义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二、商业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业价值可以表现为:
– 资产增加
– 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
– 用户数量增长
– 成本费用降低
– 研发时间缩短
– 交易机会增加
– 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提升
– 其他竞争优势
三、阶段性成果的商业价值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商业价值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四、失败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商业价值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
五、商业价值的证明
权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商业价值的商业价值:
– 财务报表数据
– 市场调研报告
– 合同订单
– 客户反馈
– 专家评估意见
六、商业价值与保密措施的关系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是确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商业价值越高的信息,越需要采取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的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合同订单等。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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