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一、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4.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7.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
–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 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 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
– 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三、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性
司法实践中,保密措施应与商业秘密相对应。如果仅有笼统的”保密”要求而未明确具体保密范围,可能不被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企业保密措施建议
1. 建立分级保密制度
2. 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3. 对涉密信息进行标识
4. 限制接触范围
5. 技术防护措施
6. 定期保密培训
张泽生律师提醒:保密措施的采取应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且应当是可识别的、具体的、与商业秘密相对应的。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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