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的一种重要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抗辩的核心要义:
1. 信赖的基础:客户必须是因为对特定员工的个人能力、专业水平或人格魅力的信赖而与原单位交易,而非基于对原单位产品、服务或品牌的信赖。
2. 自愿选择:员工离职后,客户是自愿选择与员工或新单位交易,而非被员工”带走”。
3. 无不正当手段:需要证明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提醒: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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