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主动退出本案审理或被申请退出本案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审理中发现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泽生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关注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背景信息,发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及时申请回避。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主动退出本案审理或被申请退出本案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审理中发现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泽生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关注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背景信息,发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及时申请回避。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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