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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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可能存在交叉。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民事案件可以申请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刑事或民事救济途径,或同时启动两种救济程序,但应当注意两种程序之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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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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