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若权利人同时主张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和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建议分别就竞业限制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设计保密体系时,应当分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金标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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