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如何证明”个人信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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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客户名单侵权的常用抗辩理由。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主张个人信赖抗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客户是基于对特定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原单位交易;二是员工离职后客户系自愿选择与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三是员工未主动联络或撬走客户。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客户出具的声明不足以支持个人信赖抗辩,被告还需证明客户与原单位交易的基础是个人信赖而非单位平台。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客户开发制度、客户维护记录等方式,固定客户与单位之间交易关系的证据,以防范个人信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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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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