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客户名单侵权的常用抗辩理由。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主张个人信赖抗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客户是基于对特定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原单位交易;二是员工离职后客户系自愿选择与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三是员工未主动联络或撬走客户。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客户出具的声明不足以支持个人信赖抗辩,被告还需证明客户与原单位交易的基础是个人信赖而非单位平台。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客户开发制度、客户维护记录等方式,固定客户与单位之间交易关系的证据,以防范个人信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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