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研发抗辩是指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信息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取,而非从权利人处获取。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告主张独立研发抗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是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二是有完整的研发记录和研发文档;三是研发的时间节点早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或合理期间内;四是研发成果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相同。张泽生律师提醒被告,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研发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研发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讨论稿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中证明独立研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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