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何运用”接触+相似”规则?

·

·

“接触+相似”规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事实的重要方法。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被告有渠道或机会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被告曾在权利人单位工作、参与过相关项目、与权利人存在业务往来等;二是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若被告无法证明其被诉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可以推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建立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记录制度,保存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成果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被告的接触条件。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