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类型包括:一是秘密性鉴定,即鉴定涉案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同一性鉴定,即鉴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三是价值评估鉴定,即评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或侵权损失数额;四是经营信息鉴定,即鉴定涉案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可以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鉴定程序中,权利人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秘密点,提供鉴定的对比材料。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申请鉴定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对鉴定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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