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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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司法实践,共同侵权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如分工合作关系、意思联络等;三是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如一人实施披露、一人实施使用等;四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共同侵权常见于以下情形:员工与新用人单位共同披露、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股东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协同实施侵权行为等。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将所有参与侵权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以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并充分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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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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