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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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明知”的认定标准包括:实际知道商业秘密系非法获取或披露;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晓侵权事实;如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应知”的认定标准包括:第三人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未知晓;根据一般商业理性,第三人应当对商业秘密的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对象为竞争对手员工等异常情形。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在发现第三人涉嫌侵权时,应当及时发送侵权警告函,并保留送达凭证,作为认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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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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