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员工”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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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是认定侵权的重要前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
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员工、前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认定因素。

二、认定的考量因素

职务、职责、权限
员工在公司的职务、职责和权限。

本职工作
员工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的任务。

参与程度
员工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接触情况
员工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三、”接触”的具体情形

直接接触
员工直接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

间接接触
员工通过工作了解、掌握商业秘密。

复制接触
员工复制、下载商业秘密。

四、职务与接触的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有机会接触重要商业秘密。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通常接触技术秘密。

销售人员
销售人员通常接触客户信息等经营秘密。

五、举证要点

职务证明
证明员工在公司的职务和职责。

工作内容
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接触记录
证明员工有接触商业秘密的记录。

六、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职务推定
员工在涉密岗位工作,一般推定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

工作记录
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可证明接触情况。

系统日志
计算机系统日志可证明员工访问商业秘密的情况。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注意保存员工工作记录、系统日志等证据,以证明员工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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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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