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利益的两种不同制度,实务中经常同时出现,需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一、两者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商业秘密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
性质不同
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期限不同
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限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补偿不同
竞业限制需支付补偿金,商业秘密无此要求。
二、同时主张的法律依据
选择权
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也可以选择主张竞业限制违约。
分别主张
也可以同时主张,但应分别通过不同的程序。
三、同时主张的处理方式
商业秘密侵权
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不受仲裁前置限制。
竞业限制违约
通过劳动仲裁主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
四、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分别计算
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应分别计算。
填充原则
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足以填补损失,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可能不予支持。
部分扣除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获得的违约金,应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确定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五、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分别处理原则
竞业限制属劳动争议,商业秘密侵权属侵权纠纷,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商业秘密优先
权利人选择以商业秘密侵权起诉的,法院应在侵权纠纷中处理。
六、策略选择
商业秘密优先
当商业秘密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可以优先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竞业限制优先
当商业秘密认定困难时,可以选择竞业限制违约之诉。
同时主张
当两种主张都有依据时,可以同时主张。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分别设计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和违约责任,以便在维权时有更多选择。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