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相同”的认定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核心技术问题,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
一、”实质相同”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
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实质相同。
二、实质相同的认定方法
相同比对
逐项比对商业秘密与被诉侵权信息的内容是否相同。
实质相同认定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在核心技术要点、关键参数、重要特征等方面相同或高度相似。
三、认定实质相同的考量因素
异同程度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相同程度。
容易想到性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是否容易想到两者之间的区别。
用途差异
两者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是否有实质性差异。
公知信息
是否存在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
四、技术信息的实质相同认定
结构相同
产品的结构、组成相同。
方法相同
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相同。
参数相同
技术参数、配比比例相同。
五、经营信息的实质相同认定
客户信息相同
客户名单的组成、结构相同。
内容相同
具体的客户信息、交易内容相同。
六、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举证
权利人应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初步证据
提供商业秘密载体、被诉侵权信息、两者对比等初步证据。
鉴定辅助
申请司法鉴定辅助判断。
张泽生律师提醒:实质相同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建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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