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离职后能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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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离职后的使用问题涉及保密义务的延续和法律边界。

一、保密义务的法定延续性

法定性
员工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约定为前提。

持续性
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消灭,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独立性
保密义务独立于竞业限制,即使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的效力
即使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员工离职后仍负有不得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
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员工可以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不得使用或披露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的界限

一般知识技能
员工可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开展工作,不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
员工不得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

适用条件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不构成侵权。

举证要求
员工需证明客户系自愿选择,而非员工主动招揽。

张泽生律师提醒: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注意区分一般知识技能与商业秘密的界限,避免法律风险。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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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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