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之一,技术信息的认定是商业秘密案件的核心问题。
一、技术信息的范围
法律依据
2020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技术信息。
常见类型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方法、设计图纸、程序代码等。
二、秘密性的认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
有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公知情形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四条,以下情形属于为公众所知悉:
1. 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2. 信息仅涉及产品的简单组合,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 信息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公开披露
4. 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 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三、价值性的认定
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阶段性成果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价值性要求的,也属于具有商业价值。
四、保密措施的认定
合理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具体措施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包括:
1. 签订保密协议
2.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提出保密要求
3. 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或区分管理
4. 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记、分类、加密等
5. 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采取限制措施
6. 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清除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应注意保密管理,对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技术信息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保留研发记录作为证据。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