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与劳动争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对维权至关重要。
一、两者的区别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或违约纠纷(违反保密协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管辖程序不同
商业秘密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般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审理法院不同
商业秘密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竞合时的选择权
权利人可选择
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若选择侵害商业秘密之诉,无须经过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
不同案由的区别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时删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这一案由,原因在于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上仍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三、分别处理原则
竞业限制属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不应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一并审理。
商业秘密侵权可单独起诉
权利人可选择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四、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获得的违约金,应在侵害商业秘密案确定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如需同时主张竞业限制违约和商业秘密侵权,应分别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进行。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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