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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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是商业秘密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重要补充方式。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形

1.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如档案资料、登记资料等。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

3. 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
如对方当事人的内部资料。

4. 其他客观原因
如证据可能被销毁、转移等。

三、申请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
– 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
– 说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 说明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

2. 法院审查
–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 决定是否调取

3. 调取证据
– 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直接调取
– 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四、申请调查令的情形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五、举证妨碍的后果
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张泽生律师提醒: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说明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提供证据线索,便于法院调查。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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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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