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较少涉及的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特点
商业秘密主要涉及财产权益,属于人身权益以外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三、司法实践立场
1.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2.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 除非涉及人身权益
四、可主张的赔偿类型
1. 经济损失赔偿
2. 合理开支赔偿
3. 惩罚性赔偿(如符合条件)
五、特殊情形
如商业秘密侵权同时涉及自然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张泽生律师提醒: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应以主张经济损失为主,不应寄希望于精神损害赔偿。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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