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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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相同”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关键要件,权利人需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一、”实质相同”的含义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

二、判断”实质相同”的考虑因素

1. 异同程度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

2. 领域标准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3. 用途差异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

4. 公知技术
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三、技术信息的比对方法

1. 结构比对
产品的结构、组成是否相同。

2. 工艺比对
生产工艺、方法是否相同。

3. 参数比对
技术参数、配方比例是否相同。

4. 图纸比对
设计图纸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四、经营信息的比对方法

1. 客户信息比对
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是否相同。

2. 交易习惯比对
交易方式、价格政策是否相同。

3. 特殊信息比对
客户的特殊需求、偏好是否相同。

五、鉴定意见的作用

1. 技术鉴定
对技术信息是否实质相同进行鉴定。

2. 专家辅助
聘请专家出庭说明技术问题。

3. 法院认定
鉴定意见仅是证据,法院仍需综合认定。

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应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证据,包括技术鉴定意见、产品比对等。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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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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