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与竞业限制纠纷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在实务中容易混淆。
一、两者的联系
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两者都以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为目的。
二、两者的本质区别
| 比较项目 | 商业秘密纠纷 | 竞业限制纠纷 |
|———|————|————-|
| 法律性质 | 侵权之诉/违约之诉 | 违约之诉 |
| 保护对象 | 商业秘密本身 | 竞争机会 |
| 构成要件 | 商业秘密存在+侵权行为 | 约定+违约行为 |
| 期限限制 | 无固定期限 | 最多二年 |
| 补偿金 | 无要求 | 必须约定 |
| 抗辩事由 | 多种抗辩 | 约定豁免 |
三、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
1. 必须有约定
没有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的竞业限制,一般不予支持。
2. 最长期限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必须有补偿
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四、认定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标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案确立规则: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仅需考察该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性质与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该劳动者是否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条件。
五、实务中的处理
情形一:同时存在两种纠纷
权利人可分别基于商业秘密侵权和竞业限制违约提起诉讼,但需分别走不同的法律程序。
情形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获得的违约金,应在侵害商业秘密案确定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六、管辖问题
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商业秘密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设计保密制度时,应区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两种制度,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各自行使条件。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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