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区分情形讨论。
一、一般原则:销售行为不直接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案中的裁判规则: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理由分析
1. 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
2. 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
3. 销售行为是使用行为的延伸,不另行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
三、销售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
由于销售行为不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四、例外情形:销售商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销售商明知是侵权产品而仍然销售,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
1. 明知商品系侵犯商业秘密而销售
2. 为侵权人提供销售渠道便利
五、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
购买侵权产品本身不构成侵权,但使用侵权产品制造新产品的,可能构成侵权。
六、举证责任
权利人主张销售商侵权时,需证明:
1. 销售商明知或应知产品系侵权产品
2. 销售商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七、行政与司法救济
虽然民事侵权不以销售行为认定,但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产品时,应重点追查生产制造商,从源头制止侵权行为。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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