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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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针对客户信息侵权的特殊抗辩,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个人信赖抗辩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
必须是客户主动选择信赖该员工,而非被动接受员工的服务。客户选择的基础是员工个人的专业能力、人格魅力或特殊关系。

要件二: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继续交易
员工离职后,客户明确表示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进行交易,而非员工主动招揽。

要件三:员工未使用不正当手段
员工未采取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二、”仅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构成抗辩
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个人信赖抗辩成立
在某销售公司诉B公司案中,法院查明客户明确出具书面证明,表示系基于对销售人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的信赖而选择继续与新公司合作,认定个人信赖抗辩成立。

案例二: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
在某案中,员工离职后主动向原客户发送邮件,告知新公司联系方式并低于原公司报价招揽业务。法院认定员工主动招揽而非客户自愿选择,不适用个人信赖抗辩。

四、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法院审查个人信赖抗辩时,通常考虑:
1. 客户与员工个人的关系深度
2. 员工离职前的客户开发贡献度
3. 客户选择新公司的真实原因
4. 员工是否存在主动招揽行为
5. 交易价格是否异常

五、权利人的举证策略
权利人可举证证明:
1. 员工使用了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
2. 员工采取了不正当招揽手段
3. 交易价格异常低于市场价
4. 短期内大量客户转移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收集客户选择与其交易系基于公司品牌、服务能力而非个人因素的相关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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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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