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反向工程的定义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二、反向工程成立的要件
要件一:产品必须从公开渠道取得
产品必须是合法地从公开渠道取得,如通过正常的商业购买行为获得。
要件二:必须采用技术手段
拆卸、测绘、分析等必须是技术性行为,而非单纯的使用或观察。
要件三:目的是获取技术信息
反向工程的目的是分析、获取产品的技术信息,而非单纯的使用产品。
三、反向工程的限制
限制一:禁止”二次反向工程”抗辩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限制二:必须证明反向工程的可行性
被告需举证证明:
1. 产品系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
2. 确实实施了拆卸、测绘、分析等行为
3. 获得的技术信息与被诉侵权信息一致
限制三:经营信息不适用反向工程抗辩
反向工程主要适用于技术信息,对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不适用。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机械公司诉B公司案中,被告主张对原告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获取技术信息,但法院查明被告员工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并接触过相关技术,认定不适用反向工程抗辩。
五、司法实践中的举证
被告主张反向工程抗辩时,需提供:
1. 产品购买合同、发票等证明来源
2. 反向工程实施记录、图纸等技术资料
3.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注意保存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及反向工程实施过程的记录,以备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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