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一、教唆、引诱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以下情形属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1.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怂恿、指使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2.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通过物质奖励或者职位许诺等非物质奖励诱导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3.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
4. 其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姜某海等案:法院认定A公司指派人员到临安物色B公司职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邀请对方员工前往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等行为构成侵权。
三、”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助行为包括:
– 为侵权人提供技术支持
– 为侵权人提供销售渠道
– 为侵权人提供资金、设备
– 为侵权人提供场所便利
四、主观要件
帮助侵权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仍提供帮助。
五、第三人侵权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建立商业合作伙伴尽职调查制度,防范因第三方帮助实施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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