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核心行为形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披露的认定
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1. 将在保密协议禁止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转发至第三方邮箱
2. 在公开场合演讲、发表文章时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3. 向竞争对手提供技术资料或客户信息
4. 将商业秘密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可获取
二、非法使用的认定
使用商业秘密包括:
– 直接使用商业秘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 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
– 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典型案例
在A公司诉B公司案中,被告在保密协议未禁止的情况下,员工将公司商业秘密转发至本人掌握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的邮箱,法院认定不构成非法披露。但在另一案件中,因将商业秘密上传至百度网盘致使商业秘密泄露于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四、”披露”效果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披露”商业秘密应达到的效果是使第三方直接知悉或容易获得,或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五、举证要点
权利人需证明:
1. 对方实施了披露或使用行为
2. 披露、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3. 对方无合法权利来源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披露、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并建立商业秘密使用台账制度。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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