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手段”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盗窃行为的认定
盗窃商业秘密包括物理窃取文件、图纸等载体,也包括非法复制电子数据。在A公司诉孟某案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公司技术图纸并存储于个人设备,法院认定构成盗窃行为。
二、电子侵入的认定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三、认定要点
1. 手段的违法性: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2.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
3. 结果要件:已实际获取商业秘密或已实施获取行为
四、电子侵入的典型情形
– 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
– 侵入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
– 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
五、法律后果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无需考虑是否实际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由权利人控制下的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属于不正当手段。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窃取。如遇商业秘密被盗窃,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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