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否要求侵权人提供资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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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证明其信息来源:

举证责任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方当事人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证明。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保留完整的研发记录,以便在发生权属争议时证明信息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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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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