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法律规则: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但合同约定权属的,从其约定。
“主要利用”的判断标准:
1. 物质条件:设备、原材料、实验室等。
2. 技术条件:技术资料、数据,资金等。
3. 利用程度:是否为主要依赖单位资源完成。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争议。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法律规则: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但合同约定权属的,从其约定。
“主要利用”的判断标准:
1. 物质条件:设备、原材料、实验室等。
2. 技术条件:技术资料、数据,资金等。
3. 利用程度:是否为主要依赖单位资源完成。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争议。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