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能否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不侵权?

·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反向工程抗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反向工程抗辩的成立条件:

1. 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购买或取得的。

2. 技术手段:必须是通过正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

3. 完整记录:应当保留反向工程全过程的技术记录和文档。

4. 非恶意:不能是在明知对方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后的”反向工程”。

抗辩不被支持的情形:

1.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不明。

2. 无法证明技术手段:不能提供反向工程的技术记录。

3. 恶意反向工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的”反向工程”。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反向工程研发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研发档案,保留从产品获取、拆卸、测绘到技术分析的全过程记录。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