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反向工程抗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反向工程抗辩的成立条件:
1. 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购买或取得的。
2. 技术手段:必须是通过正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
3. 完整记录:应当保留反向工程全过程的技术记录和文档。
4. 非恶意:不能是在明知对方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后的”反向工程”。
抗辩不被支持的情形:
1.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不明。
2. 无法证明技术手段:不能提供反向工程的技术记录。
3. 恶意反向工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的”反向工程”。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反向工程研发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研发档案,保留从产品获取、拆卸、测绘到技术分析的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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