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为商业秘密保密:
法律制度的独立性:
1. 定密权的法定性:国家秘密的定密权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行使,权利人不能自行主张。
2. 保护依据不同: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国家秘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护。
特殊情况:
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从而获得更严格的保护。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建立自主的保密管理体系,不能依赖国家有关部门为商业秘密保密。如需提升保护级别,可咨询是否符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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