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保密义务仍然存在。两者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保密义务的独立性:
1. 法定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竞业限制期限届满而消灭。
2. 合同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果商业秘密仍然存在秘密性,保密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3. 无期限限制: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一致,只要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保密义务就持续存在。
典型案例:在某技术总监离职五年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两年期限已经届满,但技术总监掌握的涉案技术信息仍然具有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技术总监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实务要点:
– 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一致
– 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仍应当提醒员工履行保密义务
– 定期评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及时调整保护策略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时明确告知保密义务的持续性,避免员工误解竞业限制届满即可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