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并非越严格越好,司法实践中会考虑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过于苛刻的保密措施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过度”保密措施的表现:
1. 不合理限制:对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信息也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 成本不成比例:保密成本远超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
3. 限制人身自由:通过保密措施不当限制员工的基本权利。
合理性判断标准: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八条,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当考虑:
– 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特性
–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 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 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
典型案例:在某互联网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被告抗辩称原告对所有员工手册、公司制度都采取保密措施属于”过度保密”。法院认定,原告的保密措施针对的是包含客户信息、技术方案等核心商业秘密的文件,而非所有公司制度,因此不构成过度保密。
实务要点:
– 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相匹配
– 区分核心秘密与一般信息的保护级别
– 避免将所有信息都列为”保密”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分级保护制度,对不同级别的秘密采取不同强度的保密措施,实现保护力度与成本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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