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单纯约定保密义务可能不足以构成有效的保密措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1. 肯定说:认为保密协议本身即可构成保密措施,只要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 否定说:认为仅有保密协议而缺乏其他配套管理措施的,不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折中说:认为保密协议可以构成保密措施,但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管理行为、协议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保密协议有效认定的关键要素:
1. 协议内容明确: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2. 协议的履行:企业应当有实际履行保密协议的证据,如定期培训、保密检查等。
3. 配套措施:企业应当建立了与保密协议配套的管理制度。
典型案例:在某销售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公司对客户名单未采取任何标识、隔离、访问限制等措施,最终认定保密措施不够充分。
实务要点:
–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
– 应当建立与保密协议配套的管理制度
– 定期开展保密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张泽生律师提醒:保密协议只是保密措施的一部分,企业还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才能形成完整的保密体系。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