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规定明确了”容易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容易获得”的认定标准:
1. 获取成本:如果获取信息几乎不需要投入任何成本,则属于”容易获得”。
2. 获取难度:普通人员无需专业技能或特殊手段即可获取的信息,属于”容易获得”。
3. 获取时间:在极短时间内即可获得的信息,可能被认定为”容易获得”。
不受保护的典型情形:
1. 公开市场信息:通过普通市场调研即可获取的价格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2. 标准产品信息:产品目录、规格参数等技术参数信息。
3. 通用管理方法:所属领域管理人员普遍知晓的管理经验、方法等。
可保护的例外情况:
1. 独特整理:对公开信息的独特整理和分类方式可能受到保护。
2. 个性化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形成的个性化分析结论和商业建议。
3. 深度加工:对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形成的衍生信息。
典型案例:在某商业咨询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权利人投入大量成本建立的行业数据库和分析模型,虽然数据来源部分为公开渠道,但数据的整理、分类、深度分析等凝聚了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构成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重视对信息的深度加工和个性化整理,而非简单的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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