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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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是认定侵权的重要环节。

判断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应当认定构成实质上相同。

考虑因素:

1.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
2.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3.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
4. 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鉴定意见的作用:

技术鉴定意见是判断实质相同的重要依据,但法院有权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知悉”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职务、职责、权限
–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 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 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张泽生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应当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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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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