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重要临时措施,用于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或扩大。
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紧急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称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内容:
1. 禁止使用商业秘密
2. 禁止披露商业秘密
3. 禁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4. 其他防止侵权行为继续的措施
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错误保全的责任:
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张泽生律师建议: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如侵权行为正在持续,应及时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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