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权利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缓和。
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
1. 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2. 秘密性:请求保护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3. 价值性: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4. 保密措施: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5. 侵权事实: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
举证责任缓和: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存在,且提供以下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
– 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
–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主张以下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 被诉侵权信息是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
– 存在合法来源
– 未实施侵权行为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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