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公开有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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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即丧失秘密性,权利人将不再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公开的情形包括:

(一)主动公开

1. 申请专利而公开: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专利保护而主动公开技术方案。

2. 发表论文而公开:在学术期刊、会议等发表技术论文。

3. 产品销售而公开:产品进入市场后通过反向工程可获知技术信息。

(二)被动公开

1. 保密义务人违反约定公开:员工、合作方等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商业秘密。

2. 他人合法知悉后公开:他人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后进行披露。

(三)他人非法公开

1. 不正当获取后公开:通过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后进行披露。

2. 意外泄露:因保管不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四)法定公开情形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以下列举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基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提醒: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即不可逆转,企业应当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因公开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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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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