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网站登录系统及其网页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使用,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要件。
典型案例:
在某网络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 网站中的会员登录系统及相应网页属于技术信息范畴
– 但该系统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使用,相关信息网页供互联网用户浏览
– 因此不符合”不为公众知悉”即秘密性这一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
– 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特殊情形:
如果网站登录系统的具体实现方案、加密算法、认证协议等技术细节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这些技术细节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网站客户资料的特殊性:
对于网站经营者通过被动接受用户注册而获得的客户资料,与普通经营者主动在市场中挖掘和培养的客户资源不同:
– 网站客户:用户主动注册,信息获取具有被动性
– 传统客户:经营者主动开发,具有主动性和投入性
但如果网站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对客户资料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客户资料包含深度信息,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张泽生律师提醒:互联网企业应注意区分公开展示的内容和需要保密的技术细节,对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