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反映公司完整商业模式的营销培训产品系统信息,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可构成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完整的营销培训产品系统信息”包括:营销架构体系、产品体系、价格体系、优惠政策、培训课件、对客户和销售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等。
法院认定要点:
1. 秘密性:作为反映公司完整商业模式的系统信息,无法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甚至是普通员工普遍知悉和获得。虽然单个文件可能属于公知信息,但信息集合整体具有秘密性。
2. 价值性:他人借助该信息可直接快速完整复制原告的商业销售模式,构建完善自身的销售服务团队,具有价值性。
3. 保密性:原告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在关键文件中明示”不得外泄”。
注意要点:
虽然系统信息整体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仍需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在该案中,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培训方式、课程内容、收费方式等与原告一致,法院驳回了相关诉请。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构建营销体系时,应注意对核心商业模式的系统整理和保护,建立分层次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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