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种重要抗辩理由,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规定: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适用条件:
1. 信赖基础:客户是基于对特定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原单位进行交易,而非基于对原单位本身或原单位的特定产品/服务。
2. 自愿选择:员工离职后,客户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新单位交易,而非被员工”带走”。
3. 无不正当手段:需要证明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实务要点:
– 个人信赖抗辩主要适用于客户与员工存在长期个人关系的情形
– 如果客户与原单位存在长期稳定关系主要基于原单位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等,则不适用个人信赖抗辩
– 员工对客户信息的”记忆”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司法实践仍有争议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证明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时,应注重收集客户是基于单位资源而非个人信赖进行交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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