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三性中的”秘密性”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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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首要构成要件,指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秘密性的核心要点:

1. 相对性而非绝对性:秘密性是相对的,只要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使信息处于非公开状态即可,不要求信息绝对不可能被知悉。

2. 特定领域标准:判断标准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即与该信息有关联的专业人员,而非普通公众。

3. 不为容易获得:即使信息在理论上可以被获取,但如果需要付出较大代价或特殊手段,也可认为具有秘密性。

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
–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张泽生律师强调,企业在主张商业秘密权利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信息符合秘密性要件。建议企业保留研发记录、技术文档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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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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